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柘)决字[2025]第0935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龙塘乡淘金*******,现住安化县龙塘乡淘金*******。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10时许,张XX与欧阳XX因搭乘旅客问题在安化县柘溪镇安化西高速路口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欧阳XX动手推了张XX两次,并用手打了张XX脸部。 2025年7月10日,张XX被传唤到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底卡、提取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欧阳××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欧阳**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且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