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含浦*******。
现查明:2025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文×(另处)伙同雷××(未到案)、邓××(另处)、“老×”(身份不明)在长沙市雨花区、天心区开设赌场,该赌场内使用扑克牌和筹码为赌博工具,为赌客提供“百家乐”的赌博服务。后该赌场招募违法行为人李××和曾×进入赌场内工作,为来赌场从事赌博行为的赌客提供兑换筹码的服务。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违法行为人李××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文×的介绍进入到赌场内从事收取、结算赌资及筹码兑换工作。同年6月16日晚至次日凌晨,李**在长沙市×××山庄附近的一个别墅内为丁×(另处)、李×(另处)等赌客提供兑换筹码的服务,当晚共收取赌客赌资31.7万元,转给赌客赌资33.9万元,兑换筹码现金盈利6万余元,非法获利600元固定工资及200元赌资提成费,共计获利8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及相关材料、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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