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834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兴盛乡郎家村郎家*******,现住兴盛乡郎家村郎家*******。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高X连在路过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药王街肯德基前时,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醉酒人员宋X掉落在身侧的一台华为手机盗走。高X连逃离后,将该华为手机销赃给路边流动摊贩获利300元。
  以上事实有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受害人宋X陈述、违法行为人高X连的陈述、抓获经过、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