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831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花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胡XX途径天心区XX街XXXXX门口时,盗走停放路边的电动车上的外卖。被盗XXX餐饮外卖,订单金额为149.59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XX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截图、电话查询、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