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先)决字[2025]第0202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谭家*******,现住辰溪县香榭丽都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至07月09日,违法行为人胡XX在辰溪县辰阳镇人民医院对面的地下停车场内开设一家麻将馆并邀约宋XX、阳XX等人以打麻将(单注50元,最低输赢额100元)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收取台子费获利1000元。同时,2025年07月08日12时许,胡XX与阳XX等人在其开设的麻将馆内以打麻将(单注50元,最低输赢额100元)的方式参与赌博。2025年07月08日晚,胡XX与阳XX等人以打红中麻将(单注10元,最低输赢额30元)的方式进行赌博。2025年07月09日,胡XX与阳XX等人以打红中麻将(单注10元,最低输赢额30元)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辰溪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