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梅)决字[2025]第0934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清塘*******,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清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19时许,肖XX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湘H6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梅城镇车站路与梅新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人车合一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无证证明以及肖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肖**的行为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