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830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坡子*******,现住书院路352号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赵X在长沙市天心区XXX街XX市场对面充电雨棚处,将停放在上述地的一辆的自行车盗走。被盗一辆黑色自行车,品牌:jeep,2023年6月份以1300元现金购买的二手自行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X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照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