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文)决字[2025]第083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长沙市中南*******。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06时许,违法人刘××在长沙市天心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7栋学生宿舍5楼内,因其看到537号宿舍房门未关后产生占有心理,于是其溜进房内并将受害人王江龙的白色背包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刘××陈述,受害人王××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照片,户籍信息等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