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刑)决字[2025]第0597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进乡街110-7*******,现住进乡街110-7*******。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违法行为人吴××新因急于办理贷款,轻信“互信金融信贷部唐经理” 对其所述可为其办理免抵押贷款 ,但需包装银行卡流水,吴××新遂从辽宁省营口市××区窜至辽宁省沈阳市××区,先后将其本人名下的辽宁农商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和手机违规提供给自称贷款公司业务员的不明男子使用。其中辽宁农商银行卡接收湖南株洲的电信诈骗受害人6.77万元,随后由该不明男子以银行转账和在天津通过远程免卡取现的方式将受害人的6.77万元被骗款项转走。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询问笔录、违法人员的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因违法行为人吴**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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