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乾)决字[2025]第0555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解放*******,现住吉首市乾州桐木溪*******。
现查明: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6月14日,吉首市乾州乾州街道团结宾馆前台工作人员张X英,对入住团结宾馆505房间内的旅客田X鑫未按规定如实登记旅客信息,同行未成年人张X婷未录入公安系统及给家属打电话核实身份信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十六条之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田X鑫、张X婷、张X英陈述,团结宾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开房记录、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省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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