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599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08时许,违法行为人邓××骑电动车途径株洲市荷塘区××菜市场马路边时,发现路边停放的一辆绿色电动车的车兜内放有一台手机,随后违法行为人邓××将自己的电动车骑行至前方路口后,步行返回,趁无人注意之时将该电动车车兜内的一台蓝色荣耀手机(价值约500元)偷走,后跑步至其自己的电动车旁骑行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案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视频监控,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