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禾)决字[2025]第072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禾亭*******,现住湖南省宁远县禾亭*******。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x旺在明知道自己出借给他人的银行卡是用于洗黑钱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还于2024年12月10日在宁远县出借自己实名认证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1710030148978)给别人用于收钱,后受害人1274元被骗资金流入其农业银行卡内;于2025年4月25日出借自己实名认证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81910001080980)给别人用于收钱,后受害人2000元被骗资金流入其工商银行卡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银行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