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城)决字[2025]第0829号
被处罚人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晚8时许,违法行为人符某在长沙市天心区里仁坡巷X号X单元502租住的房间与合租室友王伟某因租房费用及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后违法行为人符某在王某的语言刺激下,用右手手掌打了王某左脸颊两至三下,并从厨房拿出菜刀向王某挥去。经查明,王某右肩部、右前臂被刀砍伤,右侧三角肌部分断裂,右肩部、右前臂皮肤裂伤;面部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符某的供述、受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林、杨某华、肖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符*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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