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栗)决字[2025]第077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腰潞*******,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湘水*******。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晚上,违法行为人陈××驾驶自己的汽车窜至株洲市天元区××小区电动车停车棚,发现张××正在充电的电动车,因其购买电动车充电器未果,遂起贼心,将张××正在充电的充电器盗走,充电器价值约14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视频侦查报告书、物证、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