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六)决字[2025]第109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晚上22时许,刘格与刘**在涟源市纯Kktv发生口角冲突,刘格打电话叫刘兆力来帮忙,刘兆力赶到现场后即与刘**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刘兆力用石头朝刘**左额拍打,刘**则用菜刀将刘兆力砍伤。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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