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58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舂陵*******,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舂陵*******。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凌晨4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小区门口马路边盗窃受害人邱X车内两条软和天下香烟,价值约1690元钱。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罗**有多次盗窃违法前科,最近一次为2025年3月,因盗窃被郴江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违法行为人罗**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盗窃,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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