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83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湘潭市雨湖区杉山*******。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2时许,在湘潭市雨湖区杉山社区××台球室一包厢内,刘某某、刘某某、林某某、殷某某四人以每把最低底注五十元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刘某某、刘某某、林某某、殷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