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决字[2025]第0598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石羊塘*******,现住株洲市芦淞区东成*******。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自述其于2025年2月份在芦淞区××停车场通过一名易姓男子花600元现金购买两个依托咪酯烟弹,随后在芦淞区××5栋××租房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弹。2025年4月份,外号叫“泥鳅”的男子在天元区××广场后面的巷子赠送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一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2025年4月21日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在芦淞区××5栋××租房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经毛发检测,李某某的毛发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指认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文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