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仁)决字[2025]第0721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仁和*******,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仁和*******。
  现查明:2025年06月22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黄**与受害人黄国权两人在仁和镇古坪村活动中心后面的一处农田处,因为挖水一事发生争执,后矛盾升级引发打架,黄国权的右手手臂被黄**使用洋铲划伤。经宁远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黄国权的右前臂皮肤裂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及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伤势照片、诊断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