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一)决字[2025]第074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普满*******,现住湖南省嘉禾县普满*******。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11时许,谭XX至宜章县XX镇XXX村XXX自然村机耕道旁稻田引水,王XX驾驶摩托车到现场后,二话不说从路边捡起石子向谭XX砸去,遂二人扭打在一起,在谭XX摔倒地后,王XX捡起旁边的石头向谭XX头部砸去,致使谭XX头部等多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辨认笔录;5.现场指认笔录;6.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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