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治)决字[2025]第010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三*******,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2时许,王xx醉酒后来到钢城公安分局门口,不听保安劝阻,无故强行翻越栏杆进入分局办公楼,踢打分局枪库、值班室大门,王xx不听值班民警龚xx劝阻,并对辱骂、殴打值班民警龚xx、辅警谢xx,2时30分许,青山派出所民警肖xx等人到现场处警,带其至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醒酒,在警车上王xx对民警肖xx进行谩骂和训斥,并扬言要杀死肖xx。
  以上事实有监控录像、证人陈述、民辅警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有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阻碍执行公务等多次违法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