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72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岳阳市湘阴县,现住长沙县星沙街道星*******。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9点许,在长沙县星沙街道×××××麻将馆,违法行为人××与×××因琐事发纠纷,后产生肢体冲突,××用手和脚殴打了×××的脸部和胸部,×××用手殴打了××的脸部,造成××嘴巴受伤,逢三针,×××胸部第8、第9根肋骨骨折、左眼眶骨骨折。
  以上事实有周×本人和同案人员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医院病例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