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交)决字[2025]第0424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明山头镇护丰*******,现住湖南省南县明山头*******。
现查明:2025年05月03日13时许,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南县×××镇××村×××××组出发上道路行驶,行驶至××××线南县×××镇××桥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吸入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潘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79mg/100ml。另查明,2019年06月19日,潘某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书证、查获笔录、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酒精浓度在六十毫克 / 一百毫升以上,不满八十毫克 / 一百毫升的,属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九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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