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先)决字[2025]第0200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谭家*******,现住湖南省辰溪县谭家*******。
现查明:宋** 2025年07月07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宋XX与三名参赌人员(身份不明,现在逃)在人民医院对面的地下停车场胡XX开设的麻将馆内以打麻将(单注50元,最低输赢额100元)的方式参与赌博。 07月07日18时许,宋XX与米XX及另外参赌人员(身份不明)通过打红中麻将(单注10元,最低输赢额30元)的方式参与赌博。同月08日18时许,宋XX与米XX、石XX等人通过打红中麻将(单注10元,最低输赢额30元)的方式参与赌博。同月08日23时许,宋XX与米XX、石XX等人通过打麻将(单注50元,最低输赢额100元)的方式参与赌博。同月09日12时许,宋XX与阳XX、石XX、周XX通过打麻将(单注50元,最低输赢额100元)的方式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辰溪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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