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昭)决字[2025]第0832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栗山*******,现住湘潭市雨湖区金缘*******。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谭某送其亲戚驾车离开湘潭市雨湖区××××小区时,其亲戚车辆因系外来车辆需要缴费,在小区门口被保安拦住,违法行为人谭某与保安理论不成后,一气之下用手将车辆升降杆损坏。2025年7月10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谭某到所主动投案,主动交代其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谭某的供述、证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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