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荷)决字[2025]第0595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荷叶*******,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荷叶*******。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凌晨4时许,违法行为人阳XX因建新房子需要抽水机抽水,但自家抽水机坏了,需要抽水机,其发现双峰县荷叶镇XX村桥河坝边有两台抽水机一直放在那里,故从自家走路步行到双峰县荷叶镇XX村桥河坝边,将廖XX家放在河坝上的抽水机盗窃走,损失价值约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阳**已年满七十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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