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04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
现查明:2025年06月,王xx在“纸飞机”软件上结识了“恒海”,为了赚钱,应“恒海”之约,为其代收在xx平台上所购货物包裹,从“恒海”处领取好处费。2025年07月初,王xx为注册xx账号给“恒海”使用,与“恒海”共同商议购买了80余张手机卡,并应“恒海”要求在娄底xxx医院附近接收所购手机卡,将能使用的手机卡注册好xx账号后提供给“恒海”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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