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治)决字[2025]第0933号
被处罚人谌*,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田庄乡田庄*******,现住化县田庄乡田庄村*******。
现查明:2024年4月10日至4月24日,闵XX等人在安化县东坪镇原交通局大厅内利用扑克牌以押“二八”的方式开设赌场,单注10元至数百元不等,谌X帮忙抽水和提供发牌服务,非法获利400元。2024年5月24日,谌X家属上交违法所得400元。2024年5月7日,谌X被传唤到案。
2024年10月10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对谌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户籍底卡、到案经过、前科材料、不起诉决定书、指认笔录及谌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谌*的行为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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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因谌*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二十九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折抵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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