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花)决字[2025]第0546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花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9时许,赵××在湘潭县花石镇湘莲市场农贸水产区,趁摊主胡×不注意,将摊位上装在红色塑料袋中剖好的甲鱼(重6.2斤)偷走,甲鱼报案价值约620元。案发后,赵××的家属退赔了胡×的损失620元。
  以上事实有赵××的陈述和申辩,胡×的陈述,胡×的辨认笔录,邓××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