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国瓷*******,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国瓷*******。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蓝海酒店何睿鑫登记入住的房间内以烧板的方式吸食冰毒;2025年7月6日下午17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在醴陵市国瓷街道五彩今天酒店何睿鑫登记入住的房间内以烧板的方式吸食冰毒;2025年7月8日凌晨,违法行为人王**在醴陵市国瓷街道五彩今天酒店何睿鑫登记入住的房间内以烧板的方式吸食冰毒。2025年7月9日,违法行为人王**被我局查获,经具有尿检资质的民警对王**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另查明,2010年6月18日,违法行为人王**因吸毒行为被我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3日,违法行为人王**因吸毒的行为被我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1月6日被我局责令社区戒毒。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尿检提取及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前科、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多次吸食毒品,2019年11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醴陵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冰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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