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公直局(四)决字[2025]第0075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谢×光因2018年10月26日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处罚。2025年3月16日14时24分许,谢×光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湘KF5M××号小型汽车行经娄底市娄星区金星路娄星府路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民警依法将谢×光带至娄底市骨伤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后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光血液酒精含量为131.43mg/100ml,因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03月25日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对谢×光不予刑事立案。
  以上事实有1.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谢×光被查获时的相关违法;2.查获经过证实谢×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情节;3.谢×光的驾驶人、车辆、户籍信息查询单及复印件证实事发时驾驶员及机动车辆信息状态;4.谢×光的供述证实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5.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证实谢×光体内的酒精浓度;6.酒驾历史处罚记录证实谢×光以前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事实;7.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谢×光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已被处罚;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谢×光未吸毒;9.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谢×光系酒后驾驶机动车;10.不予刑事立案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