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不决字[2025]第0169号
违法行为人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7时许,聂*来到株洲市芦淞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未上锁的小门进入了服务中心内,拿走服务中心大厅内报纸一份、签字笔数支,随后聂*经原路返回其位于株洲市芦淞区***4村6栋308的住所内。另查明,聂*因幼时高烧导致智力残疾,案发时无法辨识自己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聂*的陈述、证人证词、监控材料、残疾人证、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聂鑫系智力残障人员,案发时无法辨识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聂鑫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对聂鑫严加看管。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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