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腰)决字[2025]第056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腰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腰潞*******。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周××路过刘××家鸡舍时发现刘××养的家鸡跑了一只出来,见四周无人遂临时起意将该母鸡偷走放置家中,另查明,四天前周××路过刘光明家鸡舍时,以同样的方式偷走母鸡一只。2025年7月10日,周××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盗窃刘××家鸡一事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二、受害人的陈述;三、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