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高)决字[2025]第1737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麻林*******,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麻林*******。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违法行为人李×经一麻将馆认识的男子(身份待查)介绍,前往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公园一别墅三楼,利用“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最低100元,输现金人民币8000元;2025年7月5日,违法行为人李×在长沙市雨花区××附近一民房内,利用“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最低100元,输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25年7月7日,违法行为人李×在长沙市天心区××广场公寓××房内,利用“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最低100元,输现金人民币4000元;2025年7月8日至7月9日凌晨,违法行为人李×在长沙市天心区××广场公寓××房内,利用“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最低100元,输现金人民币13000元,后现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微信记录;身份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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