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高邵隆)决字[2025]第1174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西*******,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西*******。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20时许,戴×敏驾驶湘AC68××小型轿车从城步西岩镇出发前往邵阳,20时50分许因故下隆回收费站时,因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查获经过、现场图片、公安内网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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