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西)决字[2025]第1716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现住湖南省新化县西河*******。
  现查明:2025年2月初,违法行为人廖xx在看快手直播时刷到一个玩连连看的主播,因其也想参与这个游戏,于是廖**点击直播间下的一个网址,下载了一个名为“壹号娱乐”的APP,并按照要求注册信息,绑定了自己xxxx1601的中国邮政银行卡,通过该银行卡在平台上充值赌博,廖xx在平台上参与的是一个类似于连连看的的赌博方式,每次下注1元左右,最高下注8元,每天下注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廖xx从2025年2月初开始在“壹号娱乐”APP上赌博,一直持续到2025年7月7日,累计充值7889元钱,提现7889.35元钱,其中2025年6月25日7点23分提现到xxxx1601的中国邮政银行卡一笔1500元钱,涉及2025年6月27日xx公安局立案侦查的“xx被诈骗”一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反诈平台资料、赌博平台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