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龙)决字[2025]第053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慈利县零溪镇燕子*******,现住零阳街道海武商行*******。
现查明:2025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04时许,刘X武与王X帆、李X等五人一同在慈利县零阳街道XXX电竞酒店三楼一房间内采用电子烟杆吸食依托咪酯一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武的陈述与辩解;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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