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龙)决字[2025]第0563号

  被处罚人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叶*于2025年06月份多次在永兴县鲤鱼塘镇开设赌场,并组织20-30人在赌场赌“百家乐”,最少押注100元,叶*本人也在赌场参与赌博并坐庄。
  以上事实有1.黄静询问笔录。 2.黄顺询问笔录。 3.曾祥军询问笔录。 4.叶*询问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参与采取“百家乐”赌博的方式坐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