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溆公(龙)不决字[2025]第0162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现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夏应京(14周岁)、李梓涵(14周岁)、李烨斌(13周岁)、杨益(14周岁)结伙在溆浦县龙潭镇湘胜街肖云贵家超市储存货物的仓库盗窃香烟时被杨一鹏(15周岁)、舒俊锋(15周岁)发现。杨一鹏叫来吴金宇(16周岁)、易思雨(15周岁),随后,杨一鹏、舒俊锋、吴金宇、易思雨四人将夏应京等四人带至龙潭镇弓形山的厕所里,杨一鹏和舒俊锋对夏应京以采取站军姿、 蹲马步等方式进行体罚,舒俊锋用刀架在李梓涵、李烨斌和杨益的脖子上进行威胁和恐吓。之后杨一鹏将夏应京双手捆绑住,绳子另一端拴在一辆电动两轮车车尾,舒俊锋骑着电动车拽着夏应京在弓形山的广场拖拽一圈 (约300米)。当日凌晨2时许,张家旺(16周岁,另案处理)、谌姜武(17周岁,另案处理)、吴昱坤(15周岁)来到现场,张家旺、谌姜武、杨一鹏、舒俊锋为达到敲诈夏应京等人的目的,将夏应京等四人带至弓形山山上,将夏应京等四人用绳子捆绑在一起,张家旺、 谌姜武、杨一鹏、舒俊锋采取用树枝抽打、 扇耳光、拳打脚踢、罚跪等方式轮流对夏应京、李梓涵、李烨斌、杨益四人实施殴打。张宇熙(16周岁)和张**4时许到达现场,张宇熙提出用自己的手机与被害人李梓涵进行交换(未果)。张家旺与谌姜武强行向李梓涵索要500元人民币,并将夏应京的电话手表拿走(当天下午退还)。张**在现场没有具体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张X彬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