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新铺)决字[2025]第0370号

  被处罚人綦**,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现住湖南省华容县章华*******。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下午14时许,綦XX在工业园E栋下班准备步行回家,发现E栋1楼电动车停放处有一电动车未上锁,车上留有钥匙。綦XX为图回家方便,遂将该电动车(后查证电动车属于程XX)骑回家,綦XX于2025年7月5日主动将程XX的电动车骑回停放在原处,向程XX道歉,取得了程XX的谅解。 2025年7月5日,綦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被侵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綦**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