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黄)决字[2025]第056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黄桥*******,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黄桥*******。
  现查明:2025年3月1至3月20日期间,违法行为人陈X峰使用手机在赌博网站上赌博,并绑定了自己的一张招商银行卡(账户:陈X峰,卡号: 621483XXX27872),陈X峰每次下注60元至500元不等,累计充值人民币11699元,提现8620元,输了3079元。经在国家反诈平台查询, 2025年3月13日受害人张X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人以虚假投资的方式电信诈骗90857元,张X于2025年3月13日13时19分通过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户名:张X,账号: 62122525XXX00366)向陈X峰的招商银行卡(账户:陈X峰,卡号: 6214XXX0627872)转账了86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X峰的陈述;受害人的受立案材料;微信账单;涉案银行卡明细;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认错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