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决字[2025]第046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清江*******,现住湖南省资兴市清江*******。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在资兴市xx街道xxxx地下车库出口附近的路边发现一辆深蓝色“爱玛”牌电动车后备箱处插有启动钥匙。随后,违法人李xx为获取该电动车车载电池,利用启动钥匙将电动车整车盗走,该电动车价值约1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且征得受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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