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凤)决字[2025]第0553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05月30日早上08时许,在永州市冷水滩区XX市旁边,伍X芳因摆摊问题与邓兰产生口角,邓X兰将XX芳的东西挪离店门口,伍X芳将邓X兰家的半只猪脚扔在地上后,邓X兰追上去将伍X芳推到在地,进而X兰对伍X芳进行殴打,导致伍X芳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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