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文)决字[2025]第017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16时,违法行为人唐×钢在渠阳镇×际商贸城×栋1×6号“×典私厨”门店一楼厕所内,以针管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2025年07月10日10时26分,违法行为人唐×钢驾驶一辆无牌电动摩托车行驶至渠阳镇×际商贸城路段时,被公安监控探头抓拍。唐×钢驾驶摩托车前往艮×口部队岔路口附近向一名绰号“有×”的男子购买毒品海洛因。唐×钢随后驾驶摩托车返回渠阳镇×际商贸城×栋1×6号“×典私厨”门店一楼厕所内,以针管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2025年07月10日13时许,民警提取唐×钢的新鲜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二乙酰吗啡联合试剂测试盒检测,检测尿液结果呈二乙酰吗啡阳性。另查明:2013年12月07日,唐×钢因吸毒被靖州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钢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个人吸毒史、辨认笔录、公安监控抓拍图、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