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禁)决字[2025]第0753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嘉树*******,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嘉树*******。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违法行为人何××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酒店其本人登记入住的房间内以烧板的方式吸食冰毒;2025年7月6日,违法行为人何××在醴陵市国瓷办事处××酒店其本人登记入住的房间内以烧板的方式吸食冰毒;2025年7月9日下午,违法行为人何××在醴陵市国瓷办事处××酒店其本人登记入住的506房间内以烧板的方式吸食冰毒。2025年7月9日,违法行为人何××被我局查获,经具有尿检资质的民警对何××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尿检提取及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指认照片、扣押文书、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