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高)决字[2025]第173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廉桥*******,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高桥*******。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至7月9日,违法行为人刘**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多次实施盗窃,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2025年7月6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刘**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老二号小区19栋玉辉食品商行,盗窃该店市内两箱东鹏牌饮料,价格为130元。
2、2025年7月7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上河国际商业广场,盗窃被侵害人曾友祥的一台灰色小刀电动车,后以400元的价格销赃。
3、2025年7月9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13区8栋福贝加食品商行仓库门口,盗窃该仓库门口摆放的一箱24瓶装矿泉书,价格为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侵害人询问笔录;现场指认;提取扣押;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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