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决字[2025]第1725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东湖*******,现住长沙县榔梨街道下*******。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下午13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X在长沙县榔梨街道陶公庙社区下正街文化巷XX号门口与受害人刘XX因房屋门口施工问题产生纠纷,后杨XX用瓢从桶中盛水朝刘XX泼脏水的方式对其进行公然侮辱,将脏水泼向对方的上身和裤腿,当众污秽了刘XX身体和衣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杨××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视频监控截图,受害人衣物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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