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交)决字[2025]第0567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下东*******,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下东*******。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彭××饮酒后驾驶(车架号尾数:××××)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茶陵县下东街道办事处条心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36mg/100ml。2025年7月10日,彭××在茶陵县交警大队处罚时,经查彭××2018年9月26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茶陵县交警大队查获,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彭××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材料、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第一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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