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儒)决字[2025]第0307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
现查明:熊×阳在××镇贩卖鸡鸭等家禽,2024年12月底,李×舟在熊×阳处购买1200元鸡鸭,但一直未付款,期间熊×阳多次催收无果。2025年6月10日10时许,熊×阳在×××烧烤店门口看到李×舟骑摩托车载着谢×兵经过,遂追上李×舟索要欠款,李×舟不愿还钱,熊×阳随即上去拔李×舟所骑摩托的钥匙,同行的谢×兵见状勒住熊×阳的脖子并推搡熊×阳,推搡后谢×兵骑上摩托准备离开,熊×阳又上去拔走了摩托车钥匙,谢×兵遂将熊×阳推倒在地,并掐了熊×阳的脖子,熊×阳倒地时头部撞地受伤。约五分钟,熊×油来到现场,知晓情况后用手机殴打了谢×兵的头部,造成谢×兵头部流血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