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交)决字[2025]第0210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广发*******,现住湖南省嘉禾县珠泉*******。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21时许,湖南省嘉禾县广发乡龙珠凤村75号的欧某(4310XXXXXXXXXX3616)驾驶湘LQXXX9小型汽车途径嘉禾县珠泉镇晋屏大道荞麦塘村路段时,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正在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民警对欧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30mg/100ml。民警开具了4310XXXXXXXX10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告知权利与义务并交付当事人,通知在15日内到嘉禾县交警大队处罚中心接受处理。另经依法侦查查明,欧某与2024年3月11日在嘉禾县人民路与金田路交叉路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嘉禾县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欧某的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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